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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虧了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,讓國人見識到堂堂一名檢察官,連率警闖進幼兒園、厲聲訊問孩童這般荒誕不經的事,都幹得出來。也虧了林俊佑勇於獻醜,無視刑法「未滿14歲,行為不罰」的規定,竟然除了訊問6歲孩童,還要幼兒園交出監視器影像的「犯罪證物」。

一個接受國家培育,並且已經是「實任」的檢察官,還會不知道刑法的規定:「未滿14歲,行為不罰」?在匪夷所思之餘,也不禁令人警懼:這是個案,還是通案?

不妨來瞧瞧這個案子……

民國105年4月,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的「小奇」,和同夥「徐仔」提領贓款得逞30萬元,兩人分得10500元贓款,其餘上繳集團。小奇、徐仔被逮後坦承犯案,遭到起訴(台北地檢署起訴書,105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)。

法官審理時,認為徐仔犯案當時是「少年」,因此依照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(簡稱「兒少法」)明定,成年人凡是對兒童、少年犯罪,或是找兒童、少年從事犯罪,都要加重其刑的規定,判處小奇徒刑1年3個月。

由於小奇認罪、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30萬元,且法官姑念他只分到贓款3000元,因此讓他緩刑3年(台北地院判決書,105年度審訴字第559號)。全案定讞。推薦 信用卡 2018

這個判決,嚇人一跳!因為,整個案子裡,法官不僅算錯、看錯小奇和徐仔的「法定年齡」,而且,法官也搞錯了法條內容,以致案子判錯。

在法律上,「兒童、少年、未成年、成年」的定義,統統是根據年齡來界定。根據「兒少法」規定,兒童指的是未滿12歲;少年是指12歲以上、未滿18歲。再根據民法規定,年滿18歲、不滿20歲,是「未成年人」;年滿20歲,就是「成年人」。想辦信用卡哪家好

至於年齡的算法,民法規定是:自出生之日起算。簡單來說,法定年齡是講「實歲」,不是「虛歲」。

回到本案。先來算一個數學題,再回答一個選擇題:本案中的小奇,是民國86年10月9日出生,他在民國105年4月14日犯案。請問:他犯罪時,是幾歲?他是屬於前述的兒童、少年、未成年,還是成年?

這道算式,可能小學高年級的學生都可以解得出來。答案是,小奇年滿18歲、不到19歲,他是屬於法律上的「未成年人」。

但是,法官卻算錯了,判決指出:小奇犯罪行為時,已經成年(台北地院判決書,105年度審訴字第559號,判決理由三之(三))。

法官錯把「未成年人」當成「成年人」,對小奇的刑責有差嗎?

差別可大了!因為,要構成「兒少法」加重其刑的要件,必須是「成年人」對兒童、少年犯罪,或者是和兒童、少年從事犯罪為前提。因此,小奇既然不是「成年人」,他就不符合法律規定,法官不能對他加重其刑。

法官不僅算錯了小奇的年齡,他連徐仔的年紀也搞錯。

法官判決指出,徐仔是12歲以上、未滿18歲的「少年」。但實際上,他是年滿18歲、不到20歲的「未成年人」。

法官把「未成年人」當成「少年」,有差嗎?

有!因為,既然徐仔不是「少年」,小奇和他一起犯罪當車手,同樣不符合「兒少法」加重其刑的規定。

法官算錯了小奇、徐仔的年齡,以致加重判刑。但是,法官渾然不知,小奇更是無從得知。

全案定讞後將近一年,最高檢察署發現有錯,提起非常上訴,內情這才曝光。小奇原先被加重判刑,獲得最高法院撤銷,改判徒刑1年1個月。

檢察官林俊佑知不知道刑法「未滿14歲,行為不罰」的規定?答案,只有他自己知道。不過,已經是「成年人」的他,應該知道他被依涉嫌恐嚇等罪起訴,且受害人是6歲孩童,如果罪名成立,他已經符合了「兒少法」加重刑期的要件;再加上他是公務員犯罪,還要再加重刑期二分之一。

華航 哩 程林俊佑直闖幼兒園,要付出的代價恐怕不小。他同時也撞開了司法的一扇門:有些司法官,未必是知法、守法、懂法的;而且,有些司法官的數學不太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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